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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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无锡祥庆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25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21947.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14372.22元。 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11587.4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承担240元,由被告***承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琳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淑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