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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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水金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6576元及利息(以406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4元,保全费3554元,由被告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