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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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吉发联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543183.26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6元(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实际已预交6593元),由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负担3955.80元,由被告***、***、重庆市吉发联运有限公司负担3076.73元。限被告***、***、重庆市吉发联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637.20元,并向本院交纳6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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