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洋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洋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102.25元。 二、以33610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年息6%的标准,被告长沙洋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长沙洋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6元,由原告湘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元,被告长沙洋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