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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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尊爵瑜伽健身俱乐部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 二、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尊爵瑜伽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姜堰区东方不夜城商业广场南区6号楼四层401-(2)号商铺腾空并交还原告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尊爵瑜伽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43000元、租金259134.5元(计算至2019年6月6日)、物业服务费39800.88元、违约金137828.5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509763.88元,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6月7日起,按499446元/年支付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031元,减半收取计22516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负担2141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1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31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