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新京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498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63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4、44-1号。

负责人:吕红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虹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

被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25408040X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13344102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303号1-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74948N)。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龚亚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新京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梦琬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谢佶

代书记员蒋颖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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