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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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 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理赔款47325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5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负担6579元,被上诉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负担6579元,被上诉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