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104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491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1元,由原告承担735元,被告祥鼎公司承担8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