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
河南赛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2民初1920号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五公司),住***。

负责人:张海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

负责人:王洪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飞,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停运损失6358.33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9年4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9年4月30日11时30分许,***驾驶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郑州市陇海西路至陇海西路富民路交叉口左转时与***驾驶豫AP****号公交车沿陇海西路自西向东直行时发生碰撞事故,7人受伤(公交车内乘客),***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胡珂、刘畅、王菊香、王允立、杨克昌、姚翔、郑铭玉均无责任。***作为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出具(2020)豫01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承担70%责任,***承担30%责任。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320元;

三、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慧娟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惊醒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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