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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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督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住***。 负责人:吴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苹贞,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和《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各一份,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费16元。但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申请费的申请。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张晓炳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慧清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