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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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38年12月30日期间的租赁约定于2020年4月3日解除;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盛明广场装修协议》; 三、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138500元予原告***; 四、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23日尚欠的违约金22670.75元,以及以138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本项随上列第三项清; 五、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款36500元予原告***; 六、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以36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本项随上列第五项清; 七、被告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至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692.88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408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盛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4087.8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