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688291.81元、期内利息13392.36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24868.62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88291.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被告***、***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海安市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9元(已减半)、保全费4070元,合计944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5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