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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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66611.9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车救援费和吊车费合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计907.50元,由原告***负担6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