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大鸿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通得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通得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卢东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钱艳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单位南通大鸿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殷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退赔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款暂扣于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予以没收。

(该物品暂扣于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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