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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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鸿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通得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南通得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卢东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钱艳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单位南通大鸿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殷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退赔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款暂扣于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予以没收。 (该物品暂扣于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