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南通兴科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友邦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友邦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67576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16757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息6%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江苏友邦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757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116757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84元,原告***负担17143元,被告***、江苏友邦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5641元,被告***、江苏友邦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2)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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