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所欠本金64482.2元、利息6045.69元、手续费9539.96元(利息等计算至2019年5月6日)以及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按涉案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申请费920元,以上合计18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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