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2804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原告***负担150元(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