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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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37766.39元及截止2019年7月21日借款利息、罚息、复利4506.49元,以上共计42272.88元,自2019年7月22日以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57元和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