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亿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铄贝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铄贝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37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6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东莞市铄贝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