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1233.09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时止) 二、原告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立式对面双开门溅射镀膜机7台、显示屏模组线1条设备价款在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951233.09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莞纽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邓任金、被告***对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51233.09元及相应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80元,由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纽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邓任金、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