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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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香市路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香市路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香市路营销服务部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00.44元(已冲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5000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香市路营销服务部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垫付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