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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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各项损失372,000.00元,扣除已实际给付的80,000.00元,应给付292,00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76,884.60元,扣除已实际给付的15,000.00元,应赔偿61,884.60元; 三、***对***应赔偿的61,884.60元负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7.92元,减半收取4,253.96元由***负担297.78元,***、***负担3,956.18元;鉴定费3,93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