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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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503号 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亮,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尚,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瑜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负责人:崔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民,该局征收办主任。 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云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加依达·夏依多拉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