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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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综合费1330000元,自2019年11月22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每月2.5%计算; 三、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2174元; 四、驳回原告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3462174元,由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53.4元,减半收取计17776.7元,由原告喀什诚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2.9元,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