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193400.19元及违约金(以3193400.1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54元,减半收取28277元(原告盈建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盈建公司负担5277元,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负担23000元(被告通大公司对其中2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三角镇首业建筑装饰工程部、***、通大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