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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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G7DAA20140139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01637.83元及利息、罚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即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4403元; 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8幢603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DY201425064)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