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秀乐公馆认购书》(编号:B0001171);

二、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加倍返还定金60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64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645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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