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秀乐公馆认购书》(编号:B0001171); 二、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加倍返还定金60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64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645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