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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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3198.80元;(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4547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74660.74元;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31997.46元; 四、被上诉人***、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961.6元; 五、被上诉人山东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1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2.50元、保全费620元,由***、***负担19.50元,由***、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38.10元,由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山东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500元,***、齐河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