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8149.78元及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财产保全费1330元,合计3094元,由被告淮安市宏拓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