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7民初685号 原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林海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彤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