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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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 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19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日的逾期还款利息1397535.33元(另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另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在2.6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编号16122600-2013年三八(抵)字0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德国用(2012)第1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1.5亿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就编号0161200702—2014年(三八)字0019号《房地产借款合同》项下4910万元借款对编号0161200702-2014年三八(抵)字0016号、0161200702-2014年三八(抵)字0016号-1《抵押合同》项下财产(1号楼5390平米、3号楼13193.75平米、8号楼10240平米、7号楼15026.39平米、车库11313.6平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就编号0161200702—2014年(三八)字0020号《房地产借款合同》项下4890万元借款对编号0161200702-2014年三八(抵)字0017号《抵押合同》项下财产(2号楼10227.15平米、11号楼2996.88平米、12号楼8020平米、车库20500平米、沿街商铺3791.5平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编号0161200162-2018年开发(抵)字0019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商务办公楼A号1-2层1号133.36平米、商务办公楼A号1-2层2号107.23平米、商务办公楼A号1-2层4号204.18平米、商务办公楼B号1-3层2号463.85平米、商务办公楼A号1-2层44号132.35平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21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787.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67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