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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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损失款11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款17740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2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