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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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桓台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800.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返还被告***超额垫付款23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23元,由原告***负担493.2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