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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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诺恒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九江诺恒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浔阳区美玲水产品店货款1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