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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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9987元(该款汇至***的招商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南通分行港闸支行,卡号:62×××87);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800元(该款汇至***的招商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公园支行,卡号:62×××17);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189元(该款汇至***的招商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南通分行港闸支行,卡号:62×××87);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6260元(该款汇至***的招商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公园支行,卡号:62×××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负担64元;鉴定费9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61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负担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