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市永高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第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意外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501元;

二、由第三人上饶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意外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4元,由原告***负担1,304元,由第三人***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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