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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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50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08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0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