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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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731.45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888.58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888.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被告***、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