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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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限额内向五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3774.05元; 二、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飞和被告阜阳市汇聚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