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 二、被告***、***、十堰汇泉物资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贷款645005.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53444.37元,2019年4月2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的利息以645005.98为本金,按年利率9.135%计算);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8号7幢2-2-2号的(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