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80265.91元及截止2019年10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23740.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