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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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心医院 河津市茂达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河津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8816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67235.63元; 以上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和被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在返还***的垫付款中扣减,不再实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