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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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运城市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800万元,并从2015年10月11日期按月2%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付款总额应减去已付的100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运城市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