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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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7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23929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3783.35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元,***、***负担440.5元,***负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