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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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127.36元(已付10000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在保险赔偿款赔付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878.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250元,由原告***负担1425元,被告***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