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127.36元(已付10000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在保险赔偿款赔付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878.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250元,由原告***负担1425元,被告***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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