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市明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明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8500.00元,并以21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92元,保全费2070.00元,由被告***、被告明艳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