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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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市明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明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8500.00元,并以21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92元,保全费2070.00元,由被告***、被告明艳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