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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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侯马市航达运输有限公司 长治市艺顺鑫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侯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29106.24元,届时,如未支付,则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刘慧云应赔偿费用129106.24元承担代付责任; 二、就原告***的上述判项中应得赔偿款,各被告按上述判项数额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625元(原告已交给法院),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刘慧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14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