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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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5039.25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临汾市恒源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垫付款138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临汾市恒源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在返还垫付款中扣除,不再实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