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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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新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02351.6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92351.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30588.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783.52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元,剩余283.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计2101元,鉴定费1560元,诉讼费合计3661元,由原告***负担1426元(含鉴定费7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含鉴定费7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担170元,被告***负担8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