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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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孝义市昌远粮油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借款本金1369791.01元、罚息376552.78元,共计1746343.79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9月30日)及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孝义市昌远粮油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对被告***、***提供质押的价值为247500元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已实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7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